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历教育 >> 正文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4-09-03 继续教育学院 一审汪甜芳 二审:许军 点击:[]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第三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经济学。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专升本毕业生。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 学术道德,身心健康;

() 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各科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 ( 75 ) ,毕业论文 (设计) 成绩合格,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 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在校期间,有明显政治立场错误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 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或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 学位论文答辩或审核未通过者;

() 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包头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 继续教育学院对二级学院推荐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将审查合格名单及考试成绩单、毕业论文评定、毕业 鉴定、思想政治表现鉴定、学士学位申请表等档案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授予手续。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关系学校的办学声誉和学术水平,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相同,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位授予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由校本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工作。严禁交由校外办学 (培训) 机构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不接收区外及其他院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外语考试的借考申请。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 2024 1 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包师发200630 )同时废止。






上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水平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下一条:包头师范学院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关闭